退費規定
推廣教育退費規定說明:
※委訓計畫之退費規定另依其辦理,其餘之推廣教育班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申請退費,則依下列方式辦理:
一、
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或學費之九折。
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或學費之五折。
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
二、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三、開班單位因故未能開班上課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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